(2017)皖1125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宏选与葛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选,葛能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764号原告:张宏选,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葛能虎,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宏选与被告葛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葛能虎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明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仕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