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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延芬与被申请人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芬,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397号申请人:李延芬,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被申请人:惠民,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申请人李延芬与被申请人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延芬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惠民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申请人李延芬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延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惠民在兴业银行榆林分行的工资账号(工资账号:************),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李延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贺世成审 判 员  苏 玲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师春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