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延芬与被申请人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芬,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397号申请人:李延芬,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被申请人:惠民,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申请人李延芬与被申请人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延芬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惠民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申请人李延芬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延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惠民在兴业银行榆林分行的工资账号(工资账号:************),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李延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贺世成审 判 员 苏 玲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师春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