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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葛振强与薛白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振强,薛白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941号申请执行人:葛振强,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薛白马,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葛振强与薛白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苏0381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10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机构存款、车辆登记信息、网络银行、及证券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机构存款、车辆登记信息、网络银行、及证券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查无房地产登记信息。5、2017年4月15日,达到被执行人薛白马户籍所在地,其家中无人。6、2017年5月20日,达到被执行人薛白马户籍所在地,其母亲在家,告知其母亲限期让其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2500元,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1125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杉林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长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