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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宗成、李修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宗成,李修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253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告魏宗成,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李修岭,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宗成、李修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咸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边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