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宗成、李修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宗成,李修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253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告魏宗成,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李修岭,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宗成、李修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咸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边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