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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云南圆智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州鸿云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圆智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红河州鸿云汽车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46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圆智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地址:云南省弥勒市。委托代理人黄龙祥,男,1991年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弥勒市,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峰,男,1988年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弥勒市,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红河州鸿云汽车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丽珍,该公司董事长。地址:云南省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云南圆智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州鸿云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民终10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云南圆智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0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红河州鸿云汽车经贸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大众牌汽车,该车已被本院查封,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四个银行账户,通过强制措施执行到执行款3457元已转交申请人云南圆智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红河州鸿云汽车经贸有限公司在吉林省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付账户的存款19000元,因该账户属于长期不动户,对方拒绝交易故该笔款项未能扣划。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红河州鸿云汽车经贸有限公司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经向申请人反馈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李亚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初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