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03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湖南天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郴州市仙居岭京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天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仙居岭京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90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西路9号综合楼C栋23、24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绍伟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郴州市仙居岭京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郴江路。法定代表人曹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仙居岭京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经执行到位300000元,尚有853475.47元未执行到位。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1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宏伟审 判 员  吴煜斌审 判 员  钟 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