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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罚金一案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447号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2016)陕0404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罚金一案中,2017年3月24日向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20800元。执行费212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04执4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晁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