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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汪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刘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女,192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华民乡。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4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华民乡。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华民乡。汪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刘某某赡养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祁永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