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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谢祥雨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下称人民财保郯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祥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2民初240号原告谢祥雨,男,1987年6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郯城县高峰头镇解庄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7********。委托代理人陈伟,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城街道前八庙街。委托代理人刘兆军,公司员工。原告谢祥雨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祥雨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理赔金、评估费1187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3日原告驾驶鲁Q9V8**号小型客车,沿国道205行驶至国道205高峰头混凝土搅拌站门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中护栏上,致使解祥雨受伤,护栏及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郯城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解祥雨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1838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原告到被告处索赔被拒,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解祥雨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损等损失共计80068元,于2017年7月23日前履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5元,减半收取1338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颜世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