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告邵云禄、郑守华、崔国军、邵云清、邵云波、王连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邵云禄,郑守华,崔国军,邵云清,邵云波,王连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20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负责人张玉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世清,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云禄,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长安镇。被告郑守华,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长安镇。被告崔国军,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长安镇。被告邵云清,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长安镇。被告邵云波,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长安镇。被告王连艳,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长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告邵云禄、郑守华、崔国军、邵云清、邵云波、王连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艺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