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8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振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占克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振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占克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438号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孙爱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平。被告: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阮金姚,负责人。被告:占克伟,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占克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祥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