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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罗改翠诉谢玲、高占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改翠,谢玲,高占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384-1号申请执行人罗改翠,女,蒙古族,住所地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防疫站家属区。被执行人谢玲,女,汉族,地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御景家园18号楼3单元402室。被执行人高占彪,地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御景家园18号楼3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改翠与被执行人谢玲、高占彪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内0623执384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有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