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程绍华诉被告吕润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绍华,吕润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525号原告:程绍华,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吕润宝,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原告程绍华诉被告吕润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绍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6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6日被告吕润宝找到原告程绍华买条石,当时约定春节前付款,但被告始终未付欠款169,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吕润宝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经多次查找仍无法找到被告,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故待原告查找到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绍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王 茹审判员 顾 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