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雪梅申请执行魏仕财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雪梅,魏仕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64-1号申请执行人:何雪梅,女,生于1964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双流县居民。委托代理人:罗丹,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仕财,男,生于1964年2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何雪梅与魏仕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魏仕财与赵天芝共有的两处房产进行了查封,但该房已设立抵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何雪梅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