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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超、茹欣欣等与刘海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茹欣欣,刘海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1154号原告:张超,男,汉族,1987年11月20日生。原告:茹欣欣,女,汉族,1991年11月21日生。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遂成,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海江,男,1962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12层。负责人:魏新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广,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茹欣欣与被告刘海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茹欣欣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超、茹欣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茹欣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张超、茹欣欣负担。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群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