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复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爱丽、李昌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爱丽,李昌文,杜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复9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卢爱丽,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昌文,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光青,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复议申请人卢爱丽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宝区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鄂0802执异4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卢爱丽向东宝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与被执行人杜光青于2013年7月12日协议离婚,杜光青分得大部分婚后财产,卢爱丽仅带走两个女儿,分得位于荆门市××山庄××室房屋一套。而对本案债务纠纷,李昌文于2013年8月19日才向法院起诉,2013年10月29日才做出判决。位于荆门市××山庄××室房屋是卢爱丽的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杜光青没有关联,因此,东宝区法院作出(2014)鄂东宝执字第00274-3号执行裁定,强制执行卢爱丽的房屋错误,且法院执行的时间程序上也不合法。请求撤销东宝区法院(2014)鄂东宝执字第00274-3号执行裁定。东宝区法院认为:该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卢爱丽与杜光青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昌文的债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卢爱丽、杜光青未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卢爱丽的房屋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卢爱丽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卢爱丽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人卢爱丽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是复议申请人与杜光青在李昌文起诉之前已解除婚姻关系,位于龙泉山庄房屋是复议申请人依法公平、公正分割到的财产,属复议申请人个人所有,与被执行人杜光青没有关联。二是复议申请人对李昌文起诉的债务不知情,一审判决系误判。为此,请求撤销东宝区法院(2016)鄂0802执异49号执行裁定,并对卢爱丽位于荆门市××山庄××室房屋确权、解除查封。本院查明:李昌文诉杜光青、卢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宝区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该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313-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卢爱丽位于荆门市××山庄××室房屋一套。2013年10月29日,该院作出(2013)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杜光青、卢爱丽支付李昌文货款5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昌文于2014年10月16日向东宝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该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4)鄂东宝执字第00274-1号执行裁定,续查封卢爱丽位于荆门市××山庄××室房屋。因被执行人杜光青、卢爱丽未履行义务,该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4)鄂东宝执字第00274-3号执行裁定,拍卖杜光青、卢爱丽位于龙泉山庄房屋。另查明,杜光青、卢爱丽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7月12日办理离婚手续。位于荆门市××山庄××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卢爱丽,杜光青登记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根据已生效的东宝区法院(2013)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杜光青、卢爱丽应当履行支付李昌文货款5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复议申请人卢爱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宝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查封、拍卖其位于荆门市东宝龙泉山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卢爱丽复议称该房屋属其个人所有且与被执行人杜光青没有关联,因卢爱丽、杜光青系执行案中的被执行人,该房屋亦登记在被执行人卢爱丽名下,则该房屋是否与被执行人杜光青有关联均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对该房屋的执行,故复议申请人卢爱丽的该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复议要求对前述房屋确权、解除查封的请求,亦不能成立。复议申请人卢爱丽复议称其对李昌文起诉的债务不知情,一审判决系误判,该复议理由不属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审查的范围。综上,复议申请人卢爱丽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撤销东宝区法院(2016)鄂0802执异49号执行裁定,对其位于荆门市××山庄××室房屋确权、解除查封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卢爱丽的复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照兵审判员 胡少魁审判员 周 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清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