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忠福、淄博恒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福,淄博恒鑫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市焦化煤气公司综合经营部,曹德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940号被执行人王忠福,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恒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东路12号。被执行人淄博市焦化煤气公司综合经营部,住所地张店区西二路中段。被执行人曹德净,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本案执行的王忠福申请执行淄博恒鑫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市焦化煤气公司综合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