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03刑初3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4日经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熊剑,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郴苏检公诉刑诉[2016]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3月29日,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书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同日,本院同意并决定延期审理本案。同年4月29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书面建议本院恢复法庭审理。同日,本院决定恢复法庭审理,并于同年6月23日继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镪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熊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马某景(已判刑)开发“开心复利理财平台”,并通过QQ群及QT语音在互联网上进行宣传,承诺让加入的会员获得丰厚利润。该平台无任何实物,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采取典型的“金字塔”拉人头方式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参加者缴纳1600元加盟费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并发展下线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同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1注册成为“开心复利理财平台”会员,会员账号为“Z44×××99”、“Z2593398”、“Z3787913”,会员名称为“聚天”,并成立“聚天团队”,通过宣传,陆续发展下线会员ll4人,共注册会员号289个。被告人李某1从下线会员处共收取会员入会资金326270元,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将其转给马某景。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李某1辩称,他只是推广视频网站,并未利用复利平台。他开始并不知道这是传销,也没有“金字塔”式的发展下线,他发展的人员只有30余人,并没有114人,涉案资金也只是100000元左右。其辩护人熊剑提出:被告人李某1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发展的下线人数在30人以下,涉案金额在200000元以下,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马某景(已判刑)于2013年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钻石通讯网络通讯发展有限公司”,同年在河南省洛阳市注册成立“洛阳宝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用于销售网络电话卡。2014年9月,马某景开发经营“开心复利理财平台”,并通过QQ群及QT语音在互联网上进行宣传,宣称该平台是由香港钻石通讯网络通讯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新型电子商务高科技企业,香港钻石通讯网络通讯发展有限公司还成立有洛阳宝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力雄厚,承诺让加入的会员获得丰厚利润,让跟随企业的忠诚会员成为股东。该平台无任何实物作为传销载体,系纯资本运作,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采取典型的“金字塔”拉人头方式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参加者缴纳1600元加盟费后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发展下线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并设立推荐奖、见点奖、利润分红、报单中心、领导奖、复利等奖金理财制度,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同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1注册成为“开心复利理财平台”会员,会员账号为“Z44×××99”、“Z2593398”、“Z3787913”,会员名称为“聚天”,并成立“聚天团队”,通过宣传,陆续发展下线会员44人,形成六个成级,共注册会员号150个。被告人李某1从下线会员处共收取会员入会资金326270元,并通过银行转账给马某景。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马某景违法所得200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他和李某1是通过搞开心理财认识的,他是李某1的下线。2013年9月22日,李某1打他电话,说有一名好的投资项目,要他去看一下。他去了李某1家后,李某1打开自己家的电脑,进入一名公司的QT语音房,里面有很多人在聊天。他看了一下公司简介,这个公司在香港注册,名称叫“香港钻石通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网络电话方面的业务。这家公司在大陆也注册了一家名为洛阳宝信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主要从事网络电话和开心理财方面的业务。李某1向他推荐开心理财业务,公司老总在QT语音聊天室介绍了公司的前景等内容。他问李某1怎样才能成为公司的会员和股东,李某1告诉他投一个单,也就是交1600元钱就可以成为公司的会员,如果再招募9个会员,就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当时,他就心动了,李某1帮他报了2个单,他觉得这个投资前景很好,于是在2013年10月1日在李某1那里报了一个单,加上之前报的两个单,他一共给了李某14800元钱。他购买的这三个单没有实物,只有3个会员账号及密码。他成为公司会员后,在2014年8、9月先后招募了4名会员,他们分别是艾某、戴某、李某1、荣某。他的下线戴某发展了10多名会员,艾某发展9名下线,李某1报了10个单,荣某报了2个单。到目前为止,他亏了3000元左右。2、证人欧某3的证言证明:她是张某1的下线。2014年10月的一天,她的朋友张某1打电话给她,说有一名好的投资项目,只要交1600元注册成为会员,每天有20元的分红,并说这是一家正规的公司,她于是就相信了。过了2天后,她把1600元给了张某1,张某1还带她到公司去看了一下。她在李某1的办公室看见很多宣传图片,李某1向她介绍了这个公司,并说可以到语音聊天室去听课。过了一名星期,张某1打电话让她去领取分红款,她觉得效益可观,就又到李某1那里报了4个单。她一共交了8000元,领了4000元分红款,还亏了4000多元。3、证人阳某1的证言证明:张某1是李某1的下线,龙某是张某1的下线,她是龙某的下线。2014年10月的一天,她的弟媳龙某打电话给她,说一名叫“开心理财”的投资项目,只要交1600元注册成为会员,每天有20元的分红。后来,龙某带她到了李某1的办公室,里面有很多宣传图片,李某1向她介绍了这个公司,并说还可以到语音聊天室去听课。之后,龙某帮她垫付钱报了一个单,并注册成了会员。过了一段时间,张某1打电话给龙某叫她们去领分红款,她只领了一次300元的分红款,至今还亏1300元。4、证人阳某2的证言证明:阳某3是李某1的下线,他老婆王某1是阳某3的下线,他是他老婆的下线。2014年10月的一天,王某1告诉他说现在在搞“开心理财”的投资项目,只要交1600元注册成为会员,每天有20元钱的分红。因为他与王某1是组合家庭,他们的财务都是独立的,王某1说帮他报了一个单,他虽然感觉有问题,但是王某1说4个月就可以回本,他便相信了。第二天,他将1600元给了王某1。过了几天,王某1带他到李某1的办公室,里面有很多宣传图片,李某1也向他介绍了这个公司,并说还可以到语音聊天室去听课。半个月之后,王某1拿了200元给他,说是分红款,到现在为止,他亏了1400元。5、证人阳某3的证言证明:她是李某1的下线。2014年9月的一天,她在永州市的街上行走的时候接到一张传单。后来,她打了传单上的电话,李某1要她到他家里去谈。她到了李某1的家里后,李某1告诉她有“开心理财”的投资项目,只要交1600元注册成为会员,每天有20元钱的分红。她感觉效益很可观,便有点心动,说回去考虑一下。第二天,她拿了1600元给了李某1注册了一个会员号。注册成会员后,这个账户每天就会返回给她20个电子币。之后,她又注册了三个会员号。她发展了堂姐王某1作为下线。她一共交了9000元给李某1,陆陆续续分给她几千元红利,到现在为止,她还亏了3000元。6、证人阳某4的证言证明:他是王某1的下线。他注册了一个账户,分了300元红利,亏了1300元,他没有再发展下线。7、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明:她是王某1的下线。她注册了二个账户,分了800元红利,亏了3200元,她发展了2名下线,一名叫王和秀,另一名叫彭某。8、证人熊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的一天,周某1对她说自己在搞“开心理财”项目,只要交1600元就能成为会员,每8天就有100多元的分红。她于是注册了三个账户,交了4800元,她一共领了1800元分红款,亏损了3000元。她发展了两名会员,一名叫唐某2,另一名不知道姓名。9、证人伍某的证言证明:她是王某1的下线。2014年11月的一天,她的朋友王某1打电话给她,说自己在搞“开心理财”的投资业务,只要出资1600元就可以注册成为会员,每八天就有100元的分红,并问她要不要报一个单。过了几天,王某1带她到了李某1的工作室,听李某1介绍了后,她注册了一个账户,分了400元红利,还亏损了1200元。她自己没有发展下线。10、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他是张某2的下线。2015年1月的一天,张某2对他说自己在搞“开心理财”的投资业务,只要出资1600元就可以注册成为会员,8天就有100元的分红,并问他要不要报一个单。他认为比银行利息高,就在张某2那里注了册,但没有分红。后来,他多次找李某1,李某1便退了900元给他,他还亏了700元。他没有发展下线。11、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周某1的下线。2014年12月的一天,周某1对他说,她在搞“开心理财”的投资业务,只要出资1600元就可以注册成为会员,每天有20元的分红。他认为比银行利息高就同意了。后来,周某1带他到李某1的办公地点,李某1向他进行了宣传,他马上注册了一个会员号。他一共分了400元红利。后来,他多次找李某1,李某1退了900元给他,都是熊某帮他管理的,他没有发展下线。12、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她是王某1的下线。2014年11月10日,她的同学王某1打电话给她说其在搞“开心理财”的投资业务,只要投入1600元,每8天就有100元的分红,问她要不要报个单,她问王某1有没有风险,王某1说绝对没有问题。过了几天,王某1带她到了李某1的工作室,她交了1600元给李某1注册了一个会员号。李某1告诉她,注册会员后,还可以发展下线,每发展一名下线就有300元分红款。她便发展了三名下线,一名是熊某,一名叫余某,另一名叫张某2。熊某注册了一个账号,发展了2名下线,张某2又发展了三名下线。她总共领了2000元分红款。13、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明:他是张某1的下线。他注册了2个账号,领了600元分红款。他发展了妻子和同事肖丽萍作为下线。1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她是李某1的下线。她注册了10个账号,花了16000元钱,兑换了5000元。她发展了欧某3、周某2、龙某、莫某、朱军容等5个会员。周某2又发展了2名下线,龙某发展了1名下线,莫某发展了2名下线,朱军容发展了1名下线。1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她是周某1的下线。她注册了5个账号,花了8000元,激活账号花了1600元钱,领了1200元分红款,现在亏损了8400元。她发展了4个会员,分别是汪某、陈某、王某2、蒋某2。16、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她是王某1的下线。她报了一个单,花了1600元钱,领了700元分红款,亏了900元。她没有发展下线。17、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她是王某1的妹妹。她姐姐王某1用她的身份证注册了开心理财会员。她本人没有注册,也没有交钱,都是她姐姐操作的。1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她堂妹阳某3是李某1的下线,她是阳某3的下线。2014年11月,她发展了10名下线,分别是大妹王某4、小妹妹王某3、同学周某1、阳某4、朋友宋某、唐某1、荆某、伍某、丈夫阳某2和儿子阳某5敬。她发展的下线中,周某1、宋某、唐某1、荆某又各自发展了下线。她的下线都是她代他们到李某1那里交的钱。她一共注册了13个会员账号,交了20800元给李某1,李某1拿了10000多元给她,她亏损了8000元。19、证人汪某的证言证明:她是张某2的下线,张某2是周某1的下线。她注册了1个会员账号,交了1600元给李某1,领了200元分红款,另外激活账号花了400元,一共亏损了1800元。她没有发展下线。20、证人唐某2的证言证明:她是熊某的下线。她注册了1个会员账号,交了1600元给李某1,领了200元分红款,亏损了1600元。她没有发展下线。21、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阳某3是李某1的下线,王某1是阳某3的下线,她是王某1的下线。她注册了3个会员账号,交了4800元给李某1,领了1600元分红款,亏了3200元。她发展了一名叫唐玉英的下线。22、证人龙某的证言证明:张某1是李某1的下线,她是张某1的下线。她注册了1个会员账号,交了1600元给李某1,领了800元分红款,激活账号花了300元钱,亏了1000元。她发展了一名叫杨某1(即证人欧某2)的下线。2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江某是李某1的下线,他是江某的下线。他注册了10个会员账号,交了16000元给李某1,领了3350元分红款,激活账号花了200元,一共亏损了10000元。他没有发展下线。24、证人蒋某1的证言证明:江某是李某1的下线,艾某是江某的下线,他是艾某的下线。他注册了1个会员账号,交了1600元给李某1,没有领取一分钱红利,亏了1600元。他没有发展下线。25、证人荆某的证言证明:她是王某1的下线。她注册了2个会员账号,交了3200元给李某1,领了1000元分红款,激活账号花了400元,亏了1000元。她没有发展下线。26、证人蒋某2的证言证明:她是张某2的下线。她注册了4个会员账号,交了6400元给李某1,领了600元分红款,激活账号花了200元,亏了6000元。她没有发展下线。27、证人蒋某3的证言证明:她是熊某的下线。她注册了1个会员账号,交了1600元给李某1,领了200元分红款,亏了1400元。她没有发展下线。28、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她是艾某的下线。她注册了30个会员账号,交了48000元给李某1,领了10000元分红款,亏了30000余元。她没有发展下线。29、证人戴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江某的下线。他注册了10个会员账号,交了16000元给李某1,领了5000元分红款,亏了10000余元。他发展了老婆和弟弟作为下线。30、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她是张某2的下线。她注册了1个会员账号,交了1600元给李某1。张某2给了她200元分红款,亏了1400元。她没有发展下线。31、证人艾某的证言证明:她是江某的下线。她注册了10个会员账号,交了16000元给李某1,激活花了1600元,领了4000元分红款,亏了10000余元。她发展了2名下线。32、证人王和秀的证言证明:她是唐某1的下线。她注册了1个会员账号,交了1600元给李某1,分得100元红利,亏了1500元。她没有发展下线。33、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她是唐某1的下线。她注册了1个会员账号,交了1600元给李某1,没有分红,亏了1600元。她没有发展下线。3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3年在“香港钻石通讯”卖网络电视软件,2014年9月注册成为“开心金融创富平台”的会员。2013年,马某景以其妻子赵丽霞的身份注册了洛阳宝信科技有限公司。当时,公司成立至少需要2名股东,所以马某景将他的名字加了上去,他于是成了分司股东。他在公司没有股份,也没有分红。马某景是这个平台的老板,他只是在“开心金融创富平台”QQ群里面和会员聊天,及宣传并发展会员。他是在投资,注册会员号出了1600元,获利途径是公司每天给会员分红,一天10电子币;二是他发展会员有提成,会员交1600元给公司,他提成300电子币。如果,会员号上有多余的电子币,他发展下线时,会员也可以直接将加入会员的1600元给他,他再兑换电子币给对方。他的会员名称是“强哥”,注册有数个会员号。如果有人通过他的介绍愿意加入这个平台,则需要注册一个会员号,填写QQ号、昵称、一个银行账号、手机号码或支付宝账号,然后把加入会员的1600元交到公司在QQ群里面公开的账号,公司发电子币给新会员。刚开始,这个平台只有几百个会员号。其中,他推荐了10余人。至2014年9、10月,他的会员号下面已经有2000多名会员。会员平时都是通过QQ群和QT语言交流和联系。在“开心理财会员群”里,他和“梦想”是管理员。他在群里的名称叫“奋斗”。马某景是群主,同时也是“香港钻石通讯QT聊天室”或者“开心理财聊天室”的管理员。他在这个平台亏了钱。2013年9月,马某景介绍了这个平台给他,给他免费注册了会员号。后来,他的会员号有电子币了,他便花了5000元左右注册了机关会员号。“开心金融创富平台”里面有两种币,第一种是奖金币,用来向公司报单的,1元1币。第二种是K币,用于现金交易,会员可以自由买卖,1分钱1币。有时候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K币可以赠送给客户,奖金币和K币是可以相互兑换的,兑换的计算方式比较复杂。下家的利润分配模式是平台设计好的。成为“开心金融创富平台”的会员,最早的时候需缴纳1600元,后来因为会员人数发展不动,投资的金额都乱了,有交几百元成为会员,也有免费送会员资格的,这样是为了吸引更多客户。“开心金融创富平台”QT语音平台聊天主要是谈自己的感受,他在里面谈了4、5次,马某景也谈了几次。他总共提现20000余元。35、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1所扣押的电脑进行检查后所复制的光盘、被告人李某1所登记的报单人员花名册证明:被告人李某1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所发展下线的情况。36、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7月21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博林经典小区抓获被告人李某1。37、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5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1的住宅进行搜查,并扣押了被告人李某1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口令卡1张、名片6张、长条形记录本1本、U盘2个、SD卡5张、电子密码器5个、记事本3本、记录本7本、各类银行卡和存折14张、手机2部、台式电脑主机2台。38、扣押决定书证明:2016年1月22日,公安机关扣押马某景现金2000000元。3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回执证明:被告人李某1与阳某3、唐某3、张某1等人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被告人李某1与马某景之间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开心金融创富平台”的资金往来情况。40、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李某1收取会员款项的时间和金额,以及将资金转给马某景的情况。41、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某中心[2015]电子物证第84号电子物证鉴定意见书证明:对11个送检检材进行数据提取及综合分析,鉴定出主要内容涉及“开心理财”、“开心聊吧”平台的宣传和“K”币交易情况。42、江西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江西中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2015]赣中证鉴字第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成功恢复了会员名为:Z7777777”、“Z1234568”、“Z5555555”、“Z2593398”、“Z3787913”、“Z44×××99”、“Z4761820”等会员下线拓扑图,以及奖金产生时间为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1月17日。43、湖南省新时代恒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湘恒鉴字[2016]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李某1的3个会员注册号以及下线注册号的涉案金额为326470元。44、马万景一案的证据材料复印件证明: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提取了马某景一案的证据材料,及该案情况。45、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刑初93号刑事判决证明: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马某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0元。46、同案人马某景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1日,他开发了“开心复利平台”,是以发展下线会员形成层级关系获取返利的一个系统。这个系统中的获利都是以电子币的形式体现,电子币和人民币是1比1的关系,具体来说就是“A”花1600元注册成了会员,自第二天起,每天有20个电子币的分红到“A”的平台账户上,如果“A”进行宣传又发展了“B”,“B”交了1600元在“A”处获得会员资格,“A”就可以得到320个电子币,“A”的电子币就以这样的形式累积起来。要是“A”能发展多名下线会员,那么“A”就可以把自己的电子币兑换成为人民币获利。如果“A”的会员账户上电子币不够则可以到自己的上线会员,或者其他会员,以及公司的会员账户兑换电子币。“开心复利平台”的返利主要有以下情况:1、发展一名下线会员有320个电子币返利;2、注册成会员后该会员从第二天起每天有20个电子币分红;3、“A”发展下线会员,下线会员获得每天20个电子币,“A”每天还有一名领导奖2个电子币,如果“A”发展了2名下线会员,那么“A”每天获得4个电子币,以此类推。“开心复利平台”的管理、客服、维护都是他自己。他通过设立QQ聊天群与其他会员交流。他还设立了几个管理员来管理这个群,管理员有“梦想”,“奋斗”,“众鹰”。“奋斗”是赵某,即“洛阳宝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他在宝信没有股份,只是挂了一个名。公司对外公布的“张某4”的账户,主要用于“开心复利平台”收款;“贺会范”的账户用于“K币系统”收款。“聚天”团队有多少会员他不是很清楚,都是谁发展的会员,谁自己管理。47、被告人李某1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李某1出生于1975年6月6日,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8、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证明:2014年4月的一天,他在家里用QQ上网,有一名叫杨某2的人加他的QQ。杨某2说有一个以会员制形式视频聊天网站,在这个网站可以唱歌、娱乐、打游戏,只要注册加盟这个网站,以后就可以推广会员加盟,只要宣传发展一名会员,每天便可获得20元虚拟货币的返利,满100元就可以提现。他感觉这是一条生财之道,于是问对方加盟费多少元,对方告诉他1600元,并给了他一个银行账号。他查看了一下经营这个网站公司的基本情况,这家网站是“河南宝信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的,这家公司声称是做网络电话,之前还在香港注册过。他交钱后,杨某2帮他注册了一个会员号,并将网址、会员号、密码给了他。网址名称是开心理财会员后台,会员号是Z44×××99,密码为179200。登陆这个网站以后,他看到网站里面有很多关于发展会员公司就有奖励和返利通知、公告。他看了一下,只要缴费注册会员,每天有20元返利,公司承诺4个月之内将最高返回4800元,如果再发展下线,每推广一名会员,公司便会一次性奖励300元钱,如果他下线再发展下线,也算他的业务,便会取得每个会员注册费的3%作为奖励。公司还规定,直接发展8个以上并且完成缴纳会员费的会员,就会成为这个网站的股东。这项规定对他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他注册会员后,就在他的朋友圈进行推广,先后有杨某3、江某、张某1被他发展成为会员。他发展杨某3等人后,先后收到900元奖励。这三个被他发展的会员又发展了约48个会员。为了成为股东,他必须要直接发展8名下线,除了这3个以外,他还要另外再发展5名。公司规定,如果不能发展下线,直接按照每名1600元缴纳会员费也可以完成任务。于是,他就用妻子尹玉英的名义注册了一名会员,剩下的4个都以自己的名义缴费注册的。他交了8000元钱后,成为了这家公司的股东。他现在还可以在网站里用奖励的虚拟货币兑换三、四万元钱。他负责永州会员的注册、登记,负责对会员进行讲解。他自己注册了6个会员号,经常使用的会员号是Z44×××99,名称是“聚天”,密码为179200,其他的5个会员号他都不用管。他在“开心金融创富平台”是通过QQ群和QT语言与会员进行联系,这个平台由一名叫“张某3”的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他发展的下线把钱交给了他,他存在自己绑定的支付宝中,然后直接转到“张某3”提供的“贺会范”的支付宝中,但他个人的是转到“张某3”提供的“张某4”的农业银行账号上。他自己和他发展的会员一共汇了200000余元到“开心金融创富平台”的账户上。公安机关从他家搜查到的记录本中有19页记录了永州注册“开心复利平台”的会员姓名和会员号及联系电话。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参与“开心复利理财平台”传销组织后,作为马某景的下线,以投资返利为诱饵,在湖南省永州地区组织、领导他人参加“开心复利理财平台”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达44人,共注册会员号150个,层级达6级,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李某1关于其没有“金字塔”式的发展下线,且发展的人员只有30余人,涉案资金也只是100000元左右,以及其辩护人的辩护人熊剑提出的被告人李某1发展的下线人数在30人以下,涉案金额在200000元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1供述其亲自发展下线3人,而本案33名证人均证实其为被告人李某1直接或者间接所发展的下线人员,33名证人证实被告人李某1直接或者间接发展44名下线人员,形成“金字塔”式的6个层级,共注册会员号150个,收取入会资金326270元,故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熊剑的辩护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熊剑提出的被告人李某1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我国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是对传销活动中的组织、领导者定罪处罚,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某1虽然系初犯、偶犯,但其对基本犯罪事实未如实供述,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熊剑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其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二、依法扣押在案的违法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孝勇代理审判员 王新龙人民陪审员 雷世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牛 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