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2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靳志刚与包雷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志刚,包雷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699号原告:靳志刚,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翼城县。被告:包雷雷,男,现住翼城县。原告靳志刚与被告包雷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靳志刚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靳志刚负担。审判员 曹月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雪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