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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胡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胡爱华,邹占波,綦建美,邹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14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住所地栖霞市霞光路262号。负责人:李晓辉,行长。被申请人:胡爱华,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桃村镇清泉阳光小区8#-3-301.被申请人:邹占波,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申请人:綦建美,女,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申请人:邹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与被申请人胡爱华、邹占波、綦建美、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借款人邹明名下的位于栖霞市桃村镇清泉阳光小区8号楼3单元3××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借款人邹明名下的位于栖霞市桃村镇清泉阳光小区8号楼3单元3××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玉玲人民陪审员  栾志利人民陪审员  范会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耀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