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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云峰与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峰,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632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峰被执行人米伟申请执行人王云峰与被执行人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802执3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云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米伟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云峰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4.5万元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从2014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4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830元。被执行人米伟至今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米伟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米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云峰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米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云峰发现被执行人米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6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