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06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何路与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286号原告:何某,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116G,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云松大厦8A、8B、8C、9A、9B、9C、9E。法定代表人:衣桂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97878306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民主村。法定代表人:张先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何某诉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某负担。审判员 钱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敏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