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某诉王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792号原告:张某,男,满族,干部,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谢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