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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7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志平刘林刘君黄德菊王元贵申请执行蒋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平,刘林,刘君,黄德菊,王元贵,蒋秀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713-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平,男,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永灵村。申请执行人:刘林,男,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永灵村。申请执行人:刘君,女,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登高村。申请执行人:黄德菊,女,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玉平村。申请执行人:王元贵,男,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玉平村。被执行人:蒋秀琼,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富源路办事处马宗岭社区。本院在执行刘志平、刘林、刘君、黄德菊、王元贵与蒋秀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蒋秀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蒋秀琼在中国银行遂宁南津北路支行帐户存款10508.11元至本院案款帐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