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国利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利,阎学瑞,周翠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利,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阎学瑞,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周翠贤,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张国利与被执行人阎学瑞、周翠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德瑞审判员 冯新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开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