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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少骥、常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少骥,常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少骥,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常向东,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少骥与被执行人常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常向东的银行存款,现因常向东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常向东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庆勇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何洁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