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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刘卫明与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异32号案外人刘卫明,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14日,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香港东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71370434-X。法定代表人:周可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复兴镇水坪社区居委会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6561794-8。法定代表人:程功节,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6845-2。法定代表人:吴霄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渝高法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发出公告,准备对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屋、车位、门面进行评估、拍卖。刘卫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法院准备拍卖的某车位系其购买,应归其所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卫明称,法院准备拍卖的忠县某车位系其购买,应归其所有。刘卫明向本院提供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车位承诺等证据进行佐证。本院查明,异议人购买被执行人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忠县某住宅一套,2016年3月28日草签合同,2016年7月27日签订正式合同,双方约定:购房赠送车位。2016年4月12日,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出具车库承诺:公司承诺赠送2号车库67号车库车位壹个。异议人按合同支付了购房款。2016年7月27日进行了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本院认为,刘卫明与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异议人已交清购房款,缴纳了契税,在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无过错,因此,本院对异议人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忠县某车位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闫建权审 判 员  程 惠人民陪审员  何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礼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