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东方亿阳实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宣工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东方亿阳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宣工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403号原告:厦门东方亿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上塘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949653358。法定代表人:许国滨,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万辉,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堤,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被告:厦门宣工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岭兜北二路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46R1WOP。法定代表人:陈新,执行董事。原告厦门东方亿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宣工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东方亿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东方亿阳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东方亿阳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东方亿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林认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谢家 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