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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汪小生与马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小生,马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347号原告:汪小生,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马伟,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原告汪小生与被告马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小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小生撤回对被告马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立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栋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