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执2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无锡市振达能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营市隆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振达能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东营市隆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2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振达能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78509-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广石路8号。法定代表人虞秋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隆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06371-4,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7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振达能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达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隆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惠商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隆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振达公司货款5441630元,并赔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44163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891元,由隆丰公司负担(振达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隆丰公司应负担部分由隆丰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隆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振达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隆丰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振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496521元。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隆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振达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隆丰公司名下银行帐户,扣划银行存款4690元,但此外未查得可供执行存款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隆丰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隆丰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工商部门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隆丰公司有对外投资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隆丰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本案已执行到位4690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振达公司通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法院调查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法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商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