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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1398江苏飞扬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鑫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飞扬粉末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鑫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1398号原告:江苏飞扬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留道村。法定代表人:潘建银。被告:安徽省鑫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颖东区经济开发区富强路北侧、东旭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兆俭。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飞扬粉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鑫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立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凌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