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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2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周文与王飞、王保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周文,王飞,王保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2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马周文,男,1995年5月16日生,苗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王飞,男,1997年6月24日生,苗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王保福,男,1977年9月10日生,苗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马周文与王飞、王保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2015)砚平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王飞、王保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周文各项损失28000元(已扣除支付部分)元,因被执行人王飞、王保福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周文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320元。经本院2017年6月23日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2017年5月2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2017年6月15日经砚山县阿舍乡阿舍村民委证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财产,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应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继审判员  邬宜郿审判员  杨玉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维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