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蒋功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蒋功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9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军,院长。被执行人:蒋功福,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蒋功福因犯盗窃罪一案,经本院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浙1082刑初1104号刑事判决判处:蒋功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15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网络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9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良富代理审判员 郭功波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