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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晓光与田博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光,田博冲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641号原告:吴晓光,男,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现住滦南县。被告:田博冲,男,汉族,1972年6月9日出生,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告吴晓光与被告田博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吴晓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晓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王汝利审 判 员  董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赛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