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金环与无忧易贷小额贷款公司、刘越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环,无忧易贷小额贷款公司,刘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94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环,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居委会4组。被执行人:无忧易贷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老干部局楼下。被执行人:刘越军,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忧易贷小额贷款公司经理,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三段一委19号楼341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旗幼儿园一号厅。本院在执行李金环与无忧易贷小额贷款公司、刘越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现李金环申请撤回对无忧易贷小额贷款公司、刘越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9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