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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安雄英、李文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雄英,李文超,宫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740号申请执行人:安雄英,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文超,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宫和生,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雄英与被执行人李文超、宫和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民初20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