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友佩与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友佩,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265号原告:高友佩,男,194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新城区嵇康路与政通路交叉口西北角1号,机构代码:91341600704979886J(1-1)法定代表人:杨春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友佩诉被告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友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友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友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友佩负担。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