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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5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世平与重庆市北碚区公路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平,重庆市北碚区公路局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515号原告:李世平,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坤,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公路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渔溏湾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94504635986。法定代表人:张选泽。原告李世平与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公路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世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公路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世平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平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公路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为576元,由原告李世平负担。审判员  邹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