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与张中林、门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张中林,门桂芬,杨春凤,付红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7民初10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住所地南皮县东城路。组织机构代码:67737740-8。法定代表人:商恩华,行长职务。诉讼委托代理人:陶洪亮,该公司职工。被告:张中林,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寨子镇大安。。被告:门桂芬,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寨子镇大安。。被告:杨春凤,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付红芳,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与被告张中林、门桂芬、杨春凤、付红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中林、门桂芬、杨春凤、付红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人张中林、杨春凤、付红芳三人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组成担保小组在原告方申请了小额贷款。被告张中林申请借款350000元,期限12个月,利率12.006%,逾期后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法。上诉事实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借贷双方签字的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为证,至今被告人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331022.22元(截止至2017年5月5日),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恶意违约,根据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被告杨春凤、付红芳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其应连带清偿尚欠原告的本息及罚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7178.51元及利息(至付清所有借款本息之日的利息及罚息)。2、杨春凤、付红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四被告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中林与门桂芬系夫妻关系。被告张中林于2015年10月28日以购买饲料搞养殖为由在原告处贷款350000元,书面约定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12.006%,逾期后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法,被告杨春凤、付红芳自愿为其贷款担保。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四被告身份证、张中林与门桂芬的结婚证、额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款(手工)借据及个人贷款放款单(以上皆为复印件)予以证实。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诉来本院,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7178.51元及利息(至付清所有借款本息之日的利息及罚息)。2、杨春凤、付红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中林于原告处借款350000元,被告杨春凤、付红芳自愿为其贷款担保,有原告提交的额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款(手工)借据及个人贷款放款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张中林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杨春凤、付红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张中林所借款项是用于家庭经营,属家庭债务,故应由其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中林、门桂芬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7178.51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付清所有借款本息之日的利息及罚息)。二、被告杨春凤、付红芳对以上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四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树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