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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7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建香与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庞玉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香,曾礼方,庞玉彬,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王文林,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228号原告:杨建香,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中亚,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礼方,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庞玉彬,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是市中区甜城大道553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75803853Q。负责人:杨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忠,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系公司员工。被告:王文林,男,199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天宝,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52号B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382798U。法定代表人:谢世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香诉被告曾礼方、庞玉彬、王文林、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香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秀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孔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