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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龙与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刘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2行初23号原告李龙,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杨全英,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兴潼大道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3009330524K。法定代表人许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尹力,重庆市潼南区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刘焕,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李龙诉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原告以其已与第三人办理了协议离婚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莫 云审 判 员  周中奎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