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执5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范国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范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5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骆文斌。被执行人范国强,男,1973年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7)浙杭证执字第133号执行证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范国强所有的浙J×××××汽车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陈飞(身份证号码:)以5.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浙J×××××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飞所有,被执行人范国强名下浙J×××××汽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飞(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飞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J×××××的查封,注销上述车辆抵押登记。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