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贺传友与长春市二道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的执行性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传友,长春市二道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154号申请执行人:贺传友,男,1950年5月13日生,个体,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贺传友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已履行(2017)吉0105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5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德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