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春生与凌干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生,凌干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517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生,男,汉族,1962年2月19日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凌干敏,男,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在执行李春生与凌干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经合议庭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三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