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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中执字第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云县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县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中执字第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县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法定代表人:黎兆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法定代表人:刘运中,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县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县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中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公司在全国各级法院涉案较多,金额较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经回告申请人,申请人也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9执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 新执行员 罗班高执行员 杨银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