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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5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林武增与周宁县皇港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武增,周宁县皇港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共周宁县委党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5民初419号原告:林武增,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雅铃,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宁县皇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27号。法定代表人:郑秋容。被告: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紫山镇林口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绍龙。被告:中共周宁县委党校,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负责人:李清旺。原告林武增与被告周宁县皇港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共周宁县委党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林武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武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芳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小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