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湖北新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天星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新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星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882号原告:湖北新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发展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冯才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北京中天星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大街58号A/228号。法定代表人:陈尊腾,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湖北新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天星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新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新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新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湖北新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德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