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4执1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高康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868号之一申请人: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被执行人:高康建,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33岁,汉族,住四川成都都江堰聚源镇。本院在执行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高康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康建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5711.04元。本院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5711.04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秦 萌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