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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内江智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内江海德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智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江海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内江智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内江海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内江智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江海德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房租抵偿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李德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之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