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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保定市良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安平县商贸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良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安平县商贸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9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良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楚轩,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平县商贸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顺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定市良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平县商贸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保定市良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峰 更多数据: